(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联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联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476号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70号。法定代表人黄曾美,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亚非,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程联琴,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联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