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飞与被告闫晓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闫某,男,汉族,铜川市人,水泥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