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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飞与被告闫晓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闫某,男,汉族,铜川市人,水泥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