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周贤华与杨先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华,杨先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周贤华。委托代理人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先炳。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的原告周贤华与被告杨先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周贤华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杨先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贤华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周贤华负担。审 判 长 董荣福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黄良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