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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牡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牡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绍兴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勇。委托代理人:何金兔。被告:张牡丹。原告绍兴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牡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翔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新宇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绍兴仲裁委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原告绍兴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