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平新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侯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新民初字第251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陆彬彬,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