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刑初字第99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农民。曾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10年11月6日被河南省通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3]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吟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蒋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观音堂渊博网吧、前进村委等地,趁人不备,采用推车、顺手牵羊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总价值为1770元的手机2部及电动自行车1辆。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中旬的一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蒋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观音堂渊博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黑色苹果高仿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2、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进村委张溪中桥21号102房间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的价值人民币100元黑色尼采二代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3、2013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蒋某至常州武进区前黄镇观音堂渊博网吧外停车处,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罗某的价值人民币1470元的型号为TDR-201016Z的黑色大洋牌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陈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电话记录、提取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他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