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施明学、施井文、施立云、施立华、施伟、施立明与被告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明学,施井文,施立云,施立华,施伟,施立明,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施明学,住隆化县。原告施井文,市民。原告施立云,市民。原告施立华,市民。原告施伟,住隆化县。原告施立明,市民,住隆化县。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康居园小区B座6号。法定代表人刘承中,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明学、施井文、施立云、施立华、施伟、施立明与被告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明学、施井文、施立云、施立华、施伟、施立明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明学、施井文、施立云、施立华、施伟、施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明学、施井文、施立云、施立华、施伟、施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田振文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人民陪审员 梁俊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