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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康平、尚倩、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康平;尚倩;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莲执字第0083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被执行人康平(系借款人、抵押人),男。 被执行人尚倩(系借款人、抵押人),女。 被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2627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康平、尚倩、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0750.59元(壹佰壹拾叁万零柒佰伍拾元伍角玖分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蒋卫鹏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