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执民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立新、吴肖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立新,吴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桐执民字第879-1号申请执行人:鲍立新,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吴肖杰,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鲍立新与被告吴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杭桐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吴肖杰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鲍立新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肖杰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肖杰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吴肖杰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鲍立新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吴肖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杭桐执民字第8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鲍立新如发现被执行人吴肖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