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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鑫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启桂、朱梅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鑫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周启贵,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梅桂,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启贵、朱梅桂银行存款100457.2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