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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经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彩萍与张文明、纪召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萍,张文明,纪召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文经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张彩萍,女,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张文明,男,56岁,汉族,文登市三峰轮胎公司职工。被告纪召卿(被告张文明之妻),女,51岁,汉族,城镇居民。张彩萍与张文明、纪召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彩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明、纪召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彩萍诉称:2011年4月5日,被告家中有急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2013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款3万元的欠条。借款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张文明、纪召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原告张彩萍与被告纪召卿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5日二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1年11月3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7月11日,二被告另行为原告出具借款3万元的借条一张,另两张借条由原告归还二被告。现被告未偿还该3万元借款。庭审中,原告提交被告张文明书写,由二被告各自签字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彩萍现金(3.0000万元)大写:叁万元整此条为依据存放张文明纪召卿2013年7月11日”。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提交借条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借款3万元之事实,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拖欠不付行为与法有悖,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证据充分、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文明、纪召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权利。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明、纪召卿偿还原告张彩萍借款人民币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灵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