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