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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