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兴刑初字第296号被告人王玉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保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保,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河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8月13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玉保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2800元的价格向韦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部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经估价,该部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2908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玉保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玉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玉保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2800元的价格向韦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部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破案后,涉案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梁X。经估价,涉案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格人民币290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X的陈述;证人宋某某、韦某某、熊某某、朱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标的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玉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王玉保具有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王玉保符合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王玉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洪玉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