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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602号原告万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因外出地址不详,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万某某诉称,1981年5月,原、被告认识后即自由恋爱,同年12月便同居生活,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关系。婚后,原、被告于1982年10月20日生育长子杨某甲;1985年7月9日生育次子杨某乙;1991年6月20日生育三女杨某丙,现该三子女均已成年。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自1988年6月起,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打架;2002年5月,原、被告先后外出务工,至今无被告下落,双方分居生活已达10年多时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81年5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认识即自由恋爱,同年12月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2年10月20日,原、被告生育长子杨某甲;1985年7月9日,生育次子杨某乙;1991年6月20日,生育三女杨某丙,该三子女现已成年。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自1988年6月起,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打架;2002年5月,原、被告先后外出务工,至今无被告下落,双方分居生活已达10年多时间。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称,原告无个人财产;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亦无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被告及其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2、筠连县大雪山镇冬燕村村民委员与筠连县大雪山镇党委政府办公室会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3、筠连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1份;4、本院调查被告之父杨某丁的调查笔录1份;5、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1年12月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系事实婚姻关系。自1988年6月起,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打架,夫妻关系不和;2002年5月,原、被告先后外出务工,至今无被告下落,双方分居生活已达11年多时间。对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王绍举人民陪审员  郭一芳人民陪审员  韦云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