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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符英磊与李雪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英磊,李雪翠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489号原告符英磊,男。法定代理人符利朝,男。被告李雪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英磊诉被告李雪翠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符英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雪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英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英磊撤回对被告李雪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符英磊负担。审 判 长  袁大红代审 判员  杜晓军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