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三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符英磊与李雪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英磊,李雪翠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489号原告符英磊,男。法定代理人符利朝,男。被告李雪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英磊诉被告李雪翠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符英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雪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英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英磊撤回对被告李雪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符英磊负担。审 判 长 袁大红代审 判员 杜晓军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