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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亳州古井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古井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33-2号原告:亳州古井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陵路。负责人:张博。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古井镇。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古泉路百大商场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敬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93号。负责人:刘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古井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5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作出(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50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雷 晨代理审判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