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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陈树金与吕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金,吕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502号原告陈树金,住隆化县。被告吕桂清,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金与被告吕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金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树金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益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