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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惠勇与如皋市苏浙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勇,如皋市苏浙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勇。委托代理人程昌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苏浙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鸿鸣。委托代理人缪一强。上诉人惠勇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苏浙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0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勇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惠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卫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