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宏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柴秀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宏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柴秀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755号原告瑞安市宏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芳芳。被告柴秀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宏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柴秀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瑞安市宏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旭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