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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幼青与赵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幼青,赵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周幼青。委托代理人:章仲穆。被告:赵东。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俞华伟。委托代理人:张金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幼青与被告赵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赵东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