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陈斌伟与徐培良、陈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伟,徐培良,陈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69号原告陈斌伟。被告徐培良。被告陈生良。原告陈斌伟与被告徐培良、陈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斌伟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骏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