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房XX、徐XX等与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XX,徐XX,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房XX。原告徐XX。被告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会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姜廷,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XX、徐XX诉被告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XX、徐XX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XX、徐XX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XX、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房XX、徐XX负担。审判员 蒙威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江林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