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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房XX、徐XX等与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XX,徐XX,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房XX。原告徐XX。被告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会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姜廷,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XX、徐XX诉被告桂林市益天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XX、徐XX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XX、徐XX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XX、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房XX、徐XX负担。审判员  蒙威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江林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