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慧伟与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海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伟,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海曙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商初字第625号原告:陈慧伟。委托代理人:华旗。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维波。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海曙分公司。代表人:胡维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慧伟与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海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在审理中,原告陈慧伟明确表示不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会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董际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成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