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薛忠秋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2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忠秋,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庆西行初字第9号原告薛忠秋。委托代理人李金娜。委托代理人田卷鹏。被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法定代表人贾永宏。委托代理人李怀强。原告薛忠秋不服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2013年5月25日对其作出的西公(温泉)强戒决字(2013)第1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3年8月1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薛忠秋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忠秋的撤诉请求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忠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忠秋负担。审判长 刘志福审判员 党鸿运审判员 李志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