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与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昆山)有限公司,郑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长江南路666号楼中心楼705室。法定代表人吴荣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国军,男。委托代理人张小倩。被告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