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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王小秋与戚邦俭、叶明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邦俭,王小秋,叶明森,孙云霞,宁波祥宏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邦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秋。原审被告叶明森。原审被告孙云霞。原审被告宁波祥宏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森。上诉人戚邦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上城区,其余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宁波市,且合同履行地也在宁波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温岭市,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