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罗执字第23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炳良、刘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炳良,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罗执字第235-11号申请执行人董炳良,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海,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义,南,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董炳良与被执行人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068号民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义应于2012年7月26日前支付6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董炳良,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执行可按106300元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另外四案合并执行,本院依法拍卖了属被执行人刘义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一套,得款47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6590.78元,尚有101892.22元未有执行。本院在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罗执字第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黄婉君审判员 周 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