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语传媒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源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语传媒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源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554号原告深圳市华语传媒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0楼B区,注册号:440301102757630。法定代表人周丽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少琴,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源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601号,注册号:441900000588640。法定代表人周惠球。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语传媒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源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6日通知原告深圳市华语传媒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且2013年8月9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源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敬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