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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马开宝与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大柴郢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开宝,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大柴郢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0826号原告:马开宝,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冠军,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大柴郢村民组。负责人:李传学,组长。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开宝与被告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大柴郢村民组(以下简称大柴郢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涉案土地已经被大柴郢组集体分配给村民。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夏恒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