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紫泰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49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紫泰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96号申请人深圳市紫泰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电××06,组织机构代码72302255-3。法定代表人林荣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雪君,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号,身份证号码×××3122,系该××财务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向阳,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荃,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和平镇石碑村石碑××组,身份证号码×××4873。申请人深圳市紫泰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泰荆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仲裁委)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l3]133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紫泰荆公司申请称,深圳市劳动争议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遗漏关键证据作出裁决,致仲裁裁决结果背离事实,裁决结果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深劳人仲案(2013)1336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刘荃口头答辩称,一、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标准有异议;二、对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异议,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三、绩效考核是无效的,申请人提交的绩效考核并没有被申请人的签字;四、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表并没有被申请人的签字。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遗漏证据作出裁决导致裁决背离事实,因认定事实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本院对其主张不予审查。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仲裁委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l3]1336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深劳人仲案[20l3]133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紫泰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紫泰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