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科与江克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江克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李科,男。委托代理人范在魁,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克达,男。本院在审理李科诉江克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科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科负担。审 判 长 郝海廷人民陪审员 程秉功审 判 员 唐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鸣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