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四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田信用社与严秀云、李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田信用社,严秀云,李志敏,李敏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四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田信用社。住所地,四会市。负责人邓振中,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志苹,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柏林。被告严秀云,女,汉族,住四会。公民身份证号码:×××2825。被告李志敏,男,汉族,住四会,公民身份证号码:×××2810。被告李敏霞,女,汉族,住四会,公民身份证号码:×××2826。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田信用社诉被告严秀云、李志敏、李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田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