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民申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覃会秀与林锡苟、文贵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覃会秀,林锡苟,文贵富,蒋舒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民申字第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二审被告)覃会秀。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锡苟。原审被告文贵富。原审被告蒋舒发。再审申请人覃会秀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林锡苟、原审被告文贵富、蒋舒发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覃会秀申请再审称:从2010年至2012年二审判决结束,其未收到一审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二审上诉状等任何法律文书,直到申请人银行存款被冻结后才知道案件已经作出判决。因此,两级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任何法律文书均未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剥夺其的诉讼权利。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经调卷审查,在一审时,象山区法院在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传唤申请人覃会秀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仍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另外,经查阅多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可知,一审法院发送的上诉状副本、二审法院发送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书、二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均因用户拒收而被退回。上述被退回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送达地址,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1号”。该地址与申请人覃会秀在再审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写明的送达地址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此,申请人以从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对本案不知晓为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覃会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覃会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红琳审判员 宋丕文审判员 梁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仕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