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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宜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宁朋朋、宁春枝与崔新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朋朋,宁春枝,崔新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宜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宁朋朋,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宁春枝,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崔新合,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诉被告崔新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朋朋、宁春枝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朋朋、宁春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负担。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