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宜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宁朋朋、宁春枝与崔新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朋朋,宁春枝,崔新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宜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宁朋朋,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宁春枝,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崔新合,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诉被告崔新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朋朋、宁春枝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朋朋、宁春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朋朋、宁春枝负担。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