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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杨荣霞申请执行王恩成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霞,王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杨荣霞,女,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恩成,男,汉族,住泸县潮河镇。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了(2012)泸泸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恩成的小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王恩成与申请人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恩成所有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泽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