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杨荣霞申请执行王恩成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霞,王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杨荣霞,女,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恩成,男,汉族,住泸县潮河镇。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了(2012)泸泸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恩成的小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王恩成与申请人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恩成所有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泽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