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马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马民初字第227号原告黄某。被告陈某甲。原告黄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分床而睡。2011年5月,原告带着儿子一起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开生活至今。综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共同财产坐落于瑞安市马屿镇上洞新村3幢33号房屋(价值40万元)由双方各半分割。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该房屋系双方婚前由被告父母建造,双方于婚后花费3万元左右进行装修,土地证登记于被告名下,没有登记房产证。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结婚、生育儿子的情况属实。双方是于2005年开始分床而睡。2011年,原告为了上班方便带着儿子外出居住至今。为了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该房屋装修花销只有1万多元,土地证是登记于被告名下,未办理房产证。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05年开始分床而睡。2011年5月,原告带着儿子外出租房居住至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儿子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被告其他诉、辩内容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均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应当依法保护、依法解除。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多年,也已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双方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应珍惜婚姻,慎重对待婚姻家庭中碰到的问题,多加沟通、相互体贴、相互谅解。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其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晓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