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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安娜与赵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安娜;赵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21号原告徐安娜。被告赵川。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相识不久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13日生一女赵禹洁。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原告曾于2012年8月诉至要院,本院认定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13年5月14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决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生活教育、医疗等相关费用150元;3、原告的所有陪嫁归原告所有;4、双方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电脑一台、农用车一辆,要求共同分割;5、本案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安娜与被告赵川离婚。二、孩子赵禹洁由被告赵川抚养,原告徐安娜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自2013年9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三、原告陪嫁物被子5床、被单6床、门帘2个归孩子赵禹洁所有。四、夫妻共同财产电脑1台归原告徐安娜所有。摩托车1辆、电磁炉1台、农用三轮车1辆、羊毛毯1个、电热锅1个、电饼铛1个、电饭煲1个、手机2个归被告赵种所有。五、欠原告父母5500元由原告徐安娜承担,欠被告父母8000元由被告赵川承担。六、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