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595号原告俞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龙洲乡龙洲二村,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龙洲乡龙洲二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