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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595号原告俞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龙洲乡龙洲二村,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龙洲乡龙洲二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