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甲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朱某甲。被告庞某。原告朱某甲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在外打工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08年10月1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某乙。2009年10月30日在谷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10年初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双方已分居长达两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特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庞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在外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0月1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某乙。2009年10月30日,双方在谷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庞某于2010年3月以打工为由外出,双方至今未能取得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长期外出不与家中联系,亦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长期分居生活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朱某甲要求与被告庞某离婚,理由正当。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小孩以跟随原告朱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为宜。对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情况,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核实,本案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庞某离婚。二、婚生女朱某某跟随原告朱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小孩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451701040001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邱 林审 判 员 袁大平人民陪审员 黄明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