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黎冠勋与被告何兆强、黎淑英、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冠勋,何兆强,黎淑英,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黎冠勋,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区庆萍,均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兆强,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黎淑英,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6。被告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何兆强。原告黎冠勋与被告何兆强、黎淑英、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刘俊峰、区庆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兆强、黎淑英、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何兆强于2013年1月30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申请借款共940000元,月利率为2%,并承诺在2013年6月1日前还清借款,否则按利率一倍加计违约金,并约定被告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何兆强、被告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息。据查,被告黎淑英为被告何兆强妻子,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认为,债务应当偿还,三被告应偿还所欠借款本息,三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何兆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128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借款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6月18日止);2.被告黎淑英、被告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合计共人民币1052800元)。被告何兆强、黎淑英、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何兆强及黎淑英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被告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各1份,用于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落款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何兆强向原告借款940000元,双方并就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以及证明被告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为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4、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原件1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原件1份,工商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原件1份,工商银行自助服务终端凭证原件1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共2页)原件1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件1份(明细清单均加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沥北支行核算用章),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3064借记卡户主档案查询及3093借记卡资料查询(附流水清单2页)原件1份(均加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黄岐支行受理凭证章),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卡卡转账原件6份,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汇款交易凭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940000元,其中转账9300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6、(2013)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90号判决书原件1份、离婚协议复印件1份、佛山市南海区兆泰机械模具加工厂资产负债表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借款时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且两被告是一起经营公司的。被告何兆强、黎淑英、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采信。综合以上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何兆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何兆强向原告借款940000元,月息2分,借贷期限至2013年6月1日。被告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人落款处盖章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查,被告何兆强、黎淑英于1992年10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9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兆强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何兆强负有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到期借款94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既在双方约定的利息计付范围内,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何兆强、黎淑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与被告何兆强没有约定本案债务为被告何兆强的个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应由被告何兆强、黎淑英共同承担。被告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证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兆强、黎淑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冠勋归还借款本金940000元;二、被告何兆强、黎淑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940000元为本金,向原告黎冠勋支付从2013年1月3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佛山市新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减半收取71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137.6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承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