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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法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小林与被执行人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林,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林,男,1961年x月x日生,x族,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xx大道**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蒙强,男,1963年x月x日生,x族,xx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xx区xx乡xx村**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xx小区**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黄小林与被执行人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黄小林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6月29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权利人蒙强于201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立案号为(2012)宜法执查字第186号,2013年8月8日转入执行实施程序,立案号为(2013)宜法执字第24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蒙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6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逾期仍未履行。2012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2)宜法执查字第18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蒙强拥有位于宜州市xx镇xx路xx房屋一栋[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20xx)字第xxxx号;在建房屋证号:宜房建宜州字第xxxxxxxx号],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宜法执查字第18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房地产。2013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黄小林与被执行人蒙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蒙强定于2013年6月17日偿还给黄小林借款本金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剩余壹万壹仟元本金蒙强保证于2013年6月30日前交到宜州市人民法院,黄小林同意蒙强的上述还款计划,并在蒙强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后自愿放弃本案全部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并同意解除蒙强的位于宜州市xx镇xx路xxxx房屋一栋(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20xx)字第xxxx号;在建房屋证号:宜房建宜州字第xxxxxxxx号)的查封及停止拍卖该房地产;二、如蒙强未按时付清全部借款本金,则恢复(2011)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蒙强应继续偿还黄小林全部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013年6月17日,被执行人蒙强按照以上和解协议自行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小林39000元。2013年7月17日被执行人蒙强汇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11000元。经书面征求申请执行人黄小林意见,黄小林表示同意继续按照上述和解协议的约定放弃本案全部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另外黄小林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665元(直接从2013年7月17日被执行人蒙强汇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的11000元中扣取),只要求领取剩余的案款10335元,并同意解除蒙强位于宜州市xx镇xx路xx的房屋一栋(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20xx)字第xxxx号;在建房屋证号:宜房建宜州字第xxxxxxxx号)的查封及终结本院(2011)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3年7月31日,本院将案款10335元转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小林。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小林自愿放弃本案全部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665元,并同意解除被执行人蒙强上述房地产的查封,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蒙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因本案债务已清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故被执行人蒙强的上述房地产应予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蒙强位于宜州市xx镇xx路xxx的房屋一栋(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20xx)字第xxxx号;在建房屋证号:宜房建宜州字第x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钰生审 判 员  高 峰助理审判员  兰 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俊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