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丹凤集团桐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丹凤集团桐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钟建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波,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丹凤集团桐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丹凤集团桐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2.60元减半收取836.3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656.30元,由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