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安夕增等与保险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安夕增,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安庆叶父亲。申请执行人苏金玲,女,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安庆叶母亲。申请执行人王赛亚,女,200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安庆叶长女。申请执行人王安妮,女,汉族,系被害人安庆叶次女。申请执行人王子豪,女,汉族,系被害人安庆叶儿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赵献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爱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夕增、苏金玲、王赛亚、王安妮、王子豪与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一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