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蔡民初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167号原告李某,女,46岁。委托代理人陈海滨,滨海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