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第121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吴某某认可欠款金额,且积极筹钱偿还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绍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