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少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溜入北关镇石井村村民杨喜升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杨喜升家东屋立柜里皮包内的700元钱盗走。事后经失主追问,被告人高某某将700元钱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永发、袁秀芳证言、被害人杨喜升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赃款在案发前主动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卫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