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臧远声与于政、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远声,于政,王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臧远声。被告于政。被告王岩。原告臧远声与被告于政、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远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政、王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4日,于政借原告伍仟元整,王岩作为担保人,约定十个月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于政偿还借款5000元,王岩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政、王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4日,被告于政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由被告王岩作担保。同日,被告于政、王岩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借期十个月还清。借款人:于政(签名并捺印)、担保人王岩(签名并捺印)2012.2.4。”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政未予支付、被告王岩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庭审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被告王岩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依据担保法的相关约定,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岩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担保法有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向债务人董永礼追偿的规定向被告于政追偿。二被告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臧远声借款5000元。二、被告王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岩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政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速递费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云林审判员 倪鲁静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