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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28号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林伟。委托代理人:徐岳东。被告: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登善。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象山万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