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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宝生与被执行人范天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生,范天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生被执行人:范天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生与被执行人范天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