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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马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马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甲。原告张某为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婚后,原告努力经营小饭馆,但被告脾气火爆,常与原告吵架并殴打原告,还染上赌博恶习,导致经常有人到饭馆催讨债务,最终使得饭馆结业。原告为替被告偿还赌债,还经营过服装生意,但最终都无法经营下去。被告对原告一再保证说戒赌,原告为了女儿也一再给被告机会。原告于去年开始在外地工作,被告却继续沉迷赌博,不顾家庭,甚至借高利贷参与赌博。综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被告吴某甲答辩称:被告现在一无所有,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争吵是有的,但没有殴打原告。被告没有赌博,所欠债务有100多万元,都是经营所致。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于××××年××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女儿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被告其他诉、辩内容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均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应当依法保护、依法解除。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多年,也已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双方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应珍惜婚姻,慎重对待婚姻家庭中碰到的问题,多加沟通、相互体贴、相互谅解。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其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晓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芳芳 关注公众号“”